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簡字第1096號
原告 謝雪珠
被告 陳嬌美
兼上二人
訴訟代理人 包菊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共有財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關於公共基金之性質尚未明確,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9月6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8 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李立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洪加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簡字第1096號
原告 謝雪珠
被告 陳嬌美
兼上二人
訴訟代理人 包菊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共有財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關於公共基金之性質尚未明確,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9月6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8 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李立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洪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