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簡字第109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簡字第1096號

原告 謝雪珠

被告 陳嬌美

武燕琳

兼上二人

訴訟代理人 包菊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共有財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關於公共基金之性質尚未明確,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9月6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8  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李立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洪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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