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49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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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491號

債權人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程宇崙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訂立之契約,須經法定代理人之承認,始生效力。限制行為能力人於限制原因消滅後,承認其所訂立之契約者,其承認與法定代理人之承認,有同一效力。民法第79條及第81第1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程宇崙發給支付命令,查債務人係民國00年00月0日出生,於106年11月30日與債權人簽訂分期付款買賣申請書暨約定書時未滿20歲且尚未結婚,屬限制行為能力人,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佐。又債權人提出之申請書僅有債務人之母親簽名,本院於114年2月17日通知債權人於7日內補正全體法定代理人同意書或債務人成年後承認之釋明文件,該通知書並於同年月18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然迄今仍未據債權人補正。揆諸上開說明,債權人之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林雅芳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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