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6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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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611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 塗進雄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清晰之信用貸款借據暨約定書(原提出之影本就借貸金額、約定之條款無法辨識,請提出能清楚辨識契約內容之借款憑據)。

本裁定不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13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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