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侵附民字第8號
原告A198(真實姓名、住居所均詳卷)
訴訟代理人 朱星翰 律師
呂承翰 律師
被告甲○○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等案件(本院112年度侵訴字第4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13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涂裕洪
法官詹莉荺
法官潘郁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13日
書記官張巧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