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侵附民字第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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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侵附民字第8號

原告A198(真實姓名、住居所均詳卷)

訴訟代理人 朱星翰 律師

呂承翰 律師

被告甲○○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等案件(本院112年度侵訴字第4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13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涂裕洪

法官詹莉荺

法官潘郁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13日

書記官張巧筠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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