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450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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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508號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葉睿 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捌萬肆仟壹佰貳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本金計算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3月1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瑞珠
附記:
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114年度司促字第004508號附表
利息:
序號
本金
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725688元
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二十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二三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258441元
葉睿祐
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二十九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五一計算之利息
違約金:
序號
本金
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725688元
葉睿祐
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零點四二三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年息百分之零點八四六,按月計收違約金
,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
002
新臺幣258441元
葉睿祐
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零點六五一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三零二,按月計收違約金
,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