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醫上易字第106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醫上易字第106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97年度醫上易字第1064號上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丙○○
(原名楊志隆)選任辯護人 林松虎 律師
吳淑芬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業務過失傷害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醫易字第1號,中華民國97年4月1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8934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並補正本件應於起訴之同一事實,變更檢察官起訴法條為刑法第284條第2項前段,及引用刑事訴訟法第300條之規定。
二、上訴人即被告丙○○在本院未提出其他有利之證據,惟仍辯稱:告訴人乙○○於93年10月13日第二次因傷口發炎而前往醫就診時,被告僅係主觀上懷疑為骨髓炎,然於實施清創手術,清理傷口發炎部分時,並未發現其骨髓有發炎流膿之情形,X光片顯示亦無骨蝕之跡象,故無法確定為骨髓炎;但為使告訴人獲得較長期適當之抗生素治療,故將診斷記載為慢性骨髓炎。實則告訴人當時並未被確診為骨髓炎,其診療行為並無任何過失云云。然就骨髓炎之臨床症狀,及其診斷方式、一般處置方式等事項,經本院依被告聲請函請中華民國骨科醫學會說明略以:骨髓炎分急性及慢性骨髓炎,急性骨髓炎症狀為發燒、畏寒、局部紅腫熱痛等急生症狀,一般而言,常需掛急診處理,以免發生敗血症。慢性骨髓炎則無上述急性症狀,但仍會局部腫痛,較能忍受,其至會局部流膿。急性骨髓炎無法單純以X光判斷,常需骨骼核醫掃瞄或磁振造影作輔助診斷。正確診斷則必須骨髓穿刺並做細菌培養方能證實。如診斷為骨髓炎,除了抗生素治療之外,醫師會根據病情,建議手術清創,甚至局部施以抗生素藥株以控制感染;高壓氧則適用在少數頑固慢性骨髓炎之病例等語,有該學會97年7月17日(97)骨醫哲字第227號函在卷可稽。
本件苟如被告所辯係懷疑並未確定告訴人罹患慢性骨髓炎,則依其醫學專業所知,理當進而尋求確診之道,即除X光檢驗外,另施以如上述骨髓穿刺並做細菌培養,以確定或排除骨髓炎,俾能為正確治療。乃其竟僅止於「懷疑」告訴人罹患骨髓炎,而未為上述確診動作,另一方面又於診斷記載告訴人罹患慢性骨髓炎,卻未依治療常規,給予規則之抗生素繼續治療,並加上至少四星期之抗生素處理。其對於告訴人之診療過程,難認無疏失之處。其上訴意旨仍執前詞,否認過失犯行,且指摘原判決不當,並無理由,應予駁回。至告訴人膝關節攣縮,與本件被告就告訴人所患慢性骨髓炎之診療疏失並無關聯一節,除經原審法院說明甚詳外,經本院函請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依告訴人病歷說明,亦認告訴人關節緊縮與股骨骨折之治療或骨髓炎之治療,其關聯無法確定,有該醫院97年8月4日院管檔字第0970803214號函在卷可憑。雖告訴人所提長庚大學骨科系教授 翁文能 著文中提及,骨髓炎如未妥善治療,可能造成附近關節、肌肉攣縮等情;然該文並未證實其間之必然關聯,況本件告訴人於診斷為骨髓炎前,即已有關節僵硬之狀態,參以上揭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之說明,更難認告訴人之膝關節攣縮為被告就骨髓炎診療疏失所造成。檢察官上訴意旨認被告就告訴人骨髓炎診療疏失,已造成告訴人膝關節攣縮之重大不治之傷害,並執以指摘原判決不當,並無理由,亦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3條、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7年9月1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文雄
法官張恩賜法官邱顯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許美惠中華民國97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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