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4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460號原告 洪天麟 訴訟代理人 劉憲璋 律師被告 詹劉錦英 被告 詹益銜 被告 詹益帆 前列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莊慶洲 律師上當事人間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8月13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訴訟代理人應攜同原告本人到庭。
中華民國101年7月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呂明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9日
書記官楊月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