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51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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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51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513號聲請人大銧鋼鐵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水金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21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1年5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7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裕仁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7月9日
書記官司立文┌──────────────────────────────────────────────┐│支票附表:101年度除字第51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富家興建設有限公司│安泰商業銀行台中分│101年2月22日│2,734,200元│AG0000000││││ 林茗杏 │行│││││├──┼─────────┼─────────┼──────┼──────┼──────┼──┤│002│富家興建設有限公司│安泰商業銀行台中分│101年2月29日│2,734,200元│AG0000000││││林茗杏│行│││││├──┼─────────┼─────────┼──────┼──────┼──────┼──┤│003│富家興建設有限公司│板信商業銀行北台中│101年2月27日│2,734,200元│PT0000000││││林茗杏│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