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51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517號聲請人 謝良岳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20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1年6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7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裕仁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7月9日
書記官司立文┌──────────────────────────────────────────────┐│支票附表:101年度除字第51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謝良岳│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大│101年2月25日│50,000元│MB0000000│││││墩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