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監宣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監宣字第36號聲請人 簡瓘懿 相對人 簡傑 關係人 簡志融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簡傑(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選定簡瓘懿(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簡傑之監護人。
指定簡志融(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聲請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簡傑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即應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參男,相對人於民國102年11月25日因車禍,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有佛教慈濟醫療財團法人大林慈濟醫院醫療診斷證明書、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影本各1份為證,為此依民法第14條、第1110條、第1111條及家事事件法第164條規定,聲請對其為監護之宣告,並選定聲請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護人,暨指定關係人簡志融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已據提出戶籍謄本2份、佛教慈濟醫療財團法人大林慈濟醫院醫療診斷證明書、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影本各1份為憑;又本院審驗相對人之精神及心智狀況,在鑑定人前點呼相對人之姓名、年籍、現在何處,其對呼叫無反應(使用鼻胃管餵食、使用呼吸器、對捏的反應只有輕微抽動),聲請人表示相對人平常就這樣,並斟酌 戴德森 醫療財團法人嘉義基督教醫院精神科主治醫師趙星豪所為之鑑定結果,認相對人因車禍造成顱內出血及重度意識障礙,鑑定時對叫喚無反應,昏迷指數5分,無任何言語表達及理解能力,故相對人目前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等語,此有本院103年3月18日之勘驗筆錄附卷可稽。故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之宣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次查,聲請人為受監護宣告人簡傑之參男,並同意擔任受監護宣告人簡傑之監護人,有勘驗筆錄及同意書在卷可參,本院參酌受監護宣告之人簡傑與配偶育有四名子女,其中長男已死亡,次男經本院101年度監宣字第60號裁定為受監護宣告之人,配偶、次男之配偶即監護人 李玉梅 及長女均具狀同意由聲請人擔任監護人,有戶籍謄本4份、親屬同意書1份在卷可稽,認由聲請人任監護人,符合受監護宣告之人簡傑之最佳利益,爰選定聲請人為受監護宣告人簡傑之監護人;又關係人簡志融係受監護宣告人簡傑之孫(即聲請人之兒子),並經受監護宣告人簡傑之配偶、次男之配偶及長女具狀同意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3月18日
家事庭法官洪嘉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3月18日
書記官李玫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