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6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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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因更生事件,聲請保全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下列保全處分:一、債務人財產之保全處分;二、債務人履行債務及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債權之限制;三、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停止;四、受益人或轉得人財產之保全處分;五、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第1項定有明文。惟保全處分,,係於法院就更生之聲請裁定前,為防杜債權人財產之減少,維持債權人間之公平受償,及使債務人有重建更生之機會,始有保全處分之必要。
二、查本件聲請人甲○○已向本院聲請更生,其有未符聲請更生之要件,本院已為駁回其更生聲請之裁定。據此,聲請人復為保全處分之聲請,即無所附麗,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愈杰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97年5月14日
書記官高楚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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