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1332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1332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聯福 相對人即債務人 李榮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壹仟零壹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
四.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7年5月14日
民事庭法官王本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5月14日
書記官馬正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