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14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1148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尤仕成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門號0000000000之電信帳單(帳單金額應為新台幣8,985元),或釋明門號0000000000積欠電信費用為新台幣8,985元。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