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094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09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0949號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債務人 洪春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1,575元,及其中新臺幣31,531元部分,自民國98年5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56,027元,及其中新臺幣123,380元部分,自民國98年4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