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11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11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1176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柯仲杰具保人陳慧琳住屏東縣○○鄉○○村○○路00號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12年度執聲沒字第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慧琳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柯仲杰因犯詐欺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指定保
證金新臺幣(下同)3萬元,由具保人陳慧琳於民國111年5月20日繳納現金後予以釋放;被告所犯上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11年度原金上訴字第1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1月,於111年12月14日經最高法院以111年度台上字第5036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等情,有國庫存款收款書影本、相關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㈡被告受上開有罪判決確定後,於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下稱
屏東地檢署)執行期間,經屏東地檢署合法傳喚、拘提,無正當理由均未到案執行,經該署檢察官於112年1月10日發布通緝;具保人經屏東地檢署檢察官通知,亦未遵期帶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等情,有屏東地檢署通緝書影本、112年9月27日屏檢 錦祥 112執187字第1129039969號函暨送達證書影本、具保人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又被告現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亦有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考,足認被告業已逃匿。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簡光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
書記官許珍滋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