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家訴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家訴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家訴字第19號上訴人即原告 蘇洋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卓沛辰鍾培元 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2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鈺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25日
書記官龔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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