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再字第10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聲再字第1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國家總動員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再字第102號
再審聲請人即告訴人乙○○○受判決人即被告戊○○
丙○○丁○○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判決人違反國家總動員法等案件,對於本院81年度上訴字第3717號,中華民國82年5月31日第二審判決(原審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79年度訴字第471號),聲請再審,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再審是對於確定判決聲請救濟的程序,所稱確定判決是指法院已就實體為裁判具實體確定力的判決而言,因此聲請再審的客體,限於實體裁判的確定判決。
為受判決人的不利益聲請再審,僅得由管轄法院的檢察官及自訴人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8條第1項前段明文規定。
二、再審聲請人具狀聲請再審檢附本院81年度上訴字第3717號判決並非第二審確定判決,再審聲請人以此為再審客體,顯屬違背程式。
又再審聲請人是告訴人,並非管轄法院的檢察官或自訴人,依上述規定,其聲請程序也不合法,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林堭儀
法官陳玉雲法官郭豫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胡勤義中華民國97年4月1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