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消債清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消債清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消債清字第4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林珮琪 代理人 趙興偉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清算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聲請狀無聲請人之簽名或蓋章,聲請人應前來補正。
二、每月支出扶養費之明細表及證明文件。
三、每月本人生活必要支出之明細及證明文件(應包含但不限於:房屋租金、交通費、手機費、水電瓦斯費、保險費)。
四、聲請人本人及受扶養人之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受扶養人現實際居住何處?
五、聲請人之三親等內親屬系統表,並陳明三親等內親屬有何人與聲請人或聲請人之父母同住、聲請人之父母除聲請人外尚受何人扶養。
六、聲請人之父母是否受有老人年金或相類之政府定期給付。
七、民國95年間與債權金融機構協商成立之相關證明文件,若該消債調案件曾繫屬法院,其案號?
八、聲請人陳報目前最大之債權金融機構為花旗銀行,是否業經與花旗銀行申請協商?其結果?中華民國104年10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毛松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10月18日
書記官林左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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