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54號上訴人即原告寰泰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煥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柯新富 即 柯德來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7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9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周靜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柏仲中華民國103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