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司執消債清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號債務人 葉心渝葉姵妏 代理人 鄒純忻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關於債務人如附表編號一所示動產返還債務人。
理由
一、按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以103年度消債清字第60號裁定自103年12月24日下午5時起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該裁定附卷足憑(見本院卷第4頁)。查債務人於開始清算時,有如附表所示清算財團,其中編號1之普通重型機車因車齡老舊,不易變價(見本院卷第101、111、113、114頁),為節省管理人報酬及避免減少債權人得受分配之金額,並兼顧債權人繼續受有附表編號2保單解約款分配之保障。本院衡酌上情,應認附表編號1之機車無拍賣、變賣之實益。爰依據上開規定,不召集債權人會議,以裁定代替本件債權人會議之決議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編號│財產種類及內容│財產現值(新臺幣)/現況│├──┼──────────┼──────────────────┤│1│普通重型機車│車號000-000││││光陽牌SD25GA││││排氣量124立方公分││││出廠日期西元2000年3月│├──┼──────────┼──────────────────┤│2│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584429元│││公司壽險保單解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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