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3年度投小字第331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訴訟代理人 楊道利
被 告 許鳳珠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103年9月11日言
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玖仟壹佰壹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三
年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
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9月11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鍾淑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需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9月11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