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竹小字第3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竹小字第361號原告甲○○○○○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馬萬居 訴訟代理人 羅正喆 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規定:「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
二、本件原告於94年9月12日提起本件訴訟,惟被告乙○○○已於92年9月20日死亡,有戶籍謄本一份在卷可稽(見記事欄之記載),故本件被告欠缺當事人能力,且無法補正,原告之訴不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0月12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10月12日
書記官蔣淑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