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催字第4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催字第418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間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遺失之股票發行公司係位於台北市,依民事訴訟法第557條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4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方裕元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提出異議。中華民國97年4月28日
書記官陳坤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