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2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253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九十六年度聲沒字第四一一號),聲請沒收違禁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檢驗前淨重零點貳壹伍公克,檢驗後淨重零點貳零柒公克)沒收併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又甲基安非他命為第二級毒品,且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沒收銷燬之,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五年度毒偵字第一二八九號起訴,由本院九十六年度訴緝字第四十四號判決有罪確定。而上開案件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一包(檢驗前淨重零點貳壹伍公克,檢驗後淨重零點貳零柒公克)雖因無法證明與上開案件之施用毒品犯行相關,而未於上開判決宣告沒收銷燬之,惟因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所定之違禁物,爰依首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本件扣案之物經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檢驗結果,確屬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該醫院九十六年十一月十二日高市凱醫驗字第五四○八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一紙附卷可憑,足見扣案之物品確屬第二級毒品之違禁物。因此聲請人之聲請與首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7月23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盧鳳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吳姁穗中華民國97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