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3號聲請人大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金門縣港務處法定代理人甲○○當事人間96年度裁全字第1號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雖已向債務人就系爭工程訴請給付違約金,經本院以95年度重訴字第3號受理在案,然其請求標的未涉及96年度裁全字第1號據以聲請假扣押之「溢領款」,現債權人既仍未就此部分擴張原訴之聲明,債務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3月1日
民事庭法官林慶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3月5日
書記官周怡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