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選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選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當選無效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選字第18號上訴人即被告 廖裕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婉鈺 間當選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4年9月2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聲明不服,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係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2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下同)4,500元,惟上訴人僅繳納3,000元,尚不足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9日
選舉法庭審判長法官黃若美
法官劉以全法官蕭胤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9日
書記官林怡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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