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57號聲請人 劉瑛彬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林建成 等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釋明附表編號1之本票(票據號碼:WG0000000)之提示日期為何。
㈡本件聲請狀聲請事項一、第二行記載:「...『林建成』簽
發如附表編號二、三...」,惟依聲請人提出之附表編號二、三之本票係發票人為相對人 林忠堙 ,聲請人聲請狀之記載是否有誤?請查明後具狀釋明或更正之。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4年3月11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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