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自字第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自字第68號自訴人 郭民德 上列自訴人因自訴被告新北市土城戶政事務所某職員偽造文書案件,核其未依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之規定,委任律師為代理人提起本件自訴,顯屬欠缺法律上必備之程式,茲依同法第32
9條第2項之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10月29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彭全曄
法官陳世旻法官劉思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宥伶中華民國104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