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6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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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6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615號原告 陳淑平 訴訟代理人 王森榮 律師訴訟代理人 賴柏宏 律師被告 陳寶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四年十二月三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二)原告應提出:⑴89年至103年之每年房屋稅、地價稅證明,並計算實際繳付金額。
⑵代繳89至101年間共14期房貸之各期金額計算表。
⑶台東馬亨亨外環道土地之土地謄本。
⑷兩造間房屋租賃契約。
⑸車牌號碼0000-00、N9-9125、7E-1421自小客車之行車執照及歷年牌照稅、燃料稅證明。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葉靜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4年10月29日
書記官何嘉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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