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9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9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980號聲請人即原告戊○○
己○○庚○○丙○○丁○○乙○○相對人即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聲請停止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叁佰萬元後,本院九十七年度執字第七八二八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九十七年度訴字第二三七九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判決確定、撤回前應暫予停止。
理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向本院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為理由,聲請裁定停止97年度執字第7828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
三、本院調取該第三人異議之訴卷宗審究後,認為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1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瑞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11月4日
書記官賴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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