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單聲沒字第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聲沒字第57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長銘
籍設嘉義市○區○○里○○○街00號0樓(即嘉義市○區○○○○○○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沒收(
111年度聲沒字第86號、109年度毒偵字第13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玻璃球吸食器壹個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定。
三、經查,本件扣案之玻璃球吸食器1個,係被告所有而供施用毒品罪所用之物,業據其供陳在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單獨宣告沒收。綜上,本院審核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6月14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王品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中華民國111年6月14日
書記官李振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