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度家訴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家訴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確認繼承權不存在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家訴字第11號原告甲○○被告乙○○
8號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繼承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673,7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73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8月15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世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8月18日
書記官陳賜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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