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4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4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472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佳益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2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佳益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李佳益所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先後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如附表編號6所示之罪,因上訴不合法律上程式,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2年度上易字第296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因臺灣高等法院未對該案之犯罪事實進行審理及判決,是就該次犯罪而言,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仍為本院),其中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經法院所科之刑,雖於民國102年2月7日因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供參,然刑法第53條關於複數裁判定應執行刑之規定,並未限制業經執行完畢之罪刑不得定執行刑(最高法院88年度台抗字第
325號裁定可資參照);又因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係於裁判確定前所犯,與數罪併罰之要件核無不合,茲經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至於刑法第50條固於102年1月23日經修正公布,並自102年1月25日起施行,修正前該條規定:
「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該條規定:
「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亦即該條規定業經修正,惟因受刑人所為如附表所示犯行之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依據修正前、後之規定,均應併合處罰,即無庸為新、舊法之比較適用,附此敘明。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
8項、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5月1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邰婉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2年5月1日
書記官謝金宏【附表受刑人李佳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有期徒刑4月,如易│有期徒刑5月,如易│有期徒刑5月,如易││宣告刑│科罰金,以新台幣│科罰金,以新台幣│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1,000元折算1日│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1年2月13日│101年3月11日│101年4月22日│├───────┼─────────┼─────────┼─────────┤│偵查機關│士林地檢101年度毒│士林地檢101年度毒│士林地檢101年度毒││年度案號│偵字第351號│偵字第755、817號│偵字第755、817號│├───┬───┼─────────┼─────────┼─────────┤││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1年度審簡字第696│101年度審簡字第782│101年度審簡字第782││事實審││號│號│號││├───┼─────────┼─────────┼─────────┤││判決│101年6月27日│101年8月31日│101年8月31日│││日期││││├───┼───┼─────────┼─────────┼─────────┤││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1年度審簡字第696│101年度審簡字第782│101年度審簡字第782││││號│號│號││判決├───┼─────────┼─────────┼─────────┤││判決確│101年7月24日│101年10月8日│101年10月8日│││定日期││││├───┴───┼─────────┼─────────┼─────────┤│備註│士林地檢101年度執│士林地檢101年度執│士林地檢101年度執│││字第2954號│字第4009號│字第4009號│└───────┴─────────┴─────────┴─────────┘┌───────┬─────────┬─────────┬─────────┐│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有期徒刑3月,如易│有期徒刑6月,如易│有期徒刑6月,如易││宣告刑│科罰金,以新台幣│科罰金,以新台幣│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1,000元折算1日│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1年1月16日│101年6月6日│101年7月14日│├───────┼─────────┼─────────┼─────────┤│偵查機關│士林地檢101年度毒│士林地檢101年度毒│士林地檢101年度毒││年度案號│偵字第202號│偵字第1080號│偵字第1456號│├───┬───┼─────────┼─────────┼─────────┤││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1年度審簡字第781│101年度審簡字第│101年度審易字第││事實審││號│1274號│2174號││├───┼─────────┼─────────┼─────────┤││判決│101年8月31日│101年11月30日│101年12月20日│││日期││││├───┼───┼─────────┼─────────┼─────────┤││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確定│案號│101年度審簡字第781│101年度審簡字第│102年度上易字第296││││號│1274號│號││判決├───┼─────────┼─────────┼─────────┤││判決確│101年10月2日│102年1月28日│102年2月19日│││定日期││││├───┴───┼─────────┼─────────┼─────────┤│備註│士林地檢101年度執│士林地檢102年度執│士林地檢102年度執│││字第4010號│字第696號│字第131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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