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字第8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上字第8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上字第847號抗告人 黃群群 上列抗告人因與 錢炳村 間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月14日本院所為駁回上訴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2月3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官朱耀平
法官黃明發法官邱育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3日
書記官張淑芳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