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字第12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上字第12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確認信託受益債權存在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上字第1290號上訴人 羅志明 訴訟代理人 何念屏 律師被上訴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訴訟代理人 徐弘翰
文志偉
參加人 林華琪 訴訟代理人 陳清進 律師
施又丞 律師 張欣潔 律師
參加人 林德興 訴訟代理人 林彥廷 律師複代理人 郭上維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信託受益債權存在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中華民國109年2月3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林玉珮
法官徐淑芬法官朱美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4日
書記官蔡宜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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