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25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25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2574號債權人 宋承澔 債務人 李惠君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壹拾萬元之懲罰性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肆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貳拾萬元之懲罰性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肆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貳拾萬元之懲罰性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陸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參拾萬元之懲罰性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捌拾萬元之懲罰性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六、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核債權人請求金額第五項已到期部分,違約金超過新臺幣捌拾萬元部分,因尚未屆期,應予駁回。
七、債權人 陳述 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八、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4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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