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促字第10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促字第1072號債權人 曾義斌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 蔡尚達 等四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次按繼承之拋棄,溯及於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民法第1175條定有明文。是知在拋棄繼承權後,繼承人自始非繼承人,在法律效果上即與該繼承事件完全無涉。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蔡尚達等四人發支付命令,惟查債務人4人均業已聲請拋棄繼承,並經本院113年度司繼字第676號、743號、1026號拋棄繼承事件准予備查在案,此有家事事件公告3份附卷可稽。依上開說明,本件債權人就債務人等四人請求核發支付命令,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4月18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3年4月18日
書記官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