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57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57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3年度附民字第576號原告 劉書芬 被告 高偉哲 上列被告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主張及訴之聲明: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488條分別定有明文。因此,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必以刑事訴訟案件繫屬法院為前提,否則即難認為適法。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亦規定明確。
二、經查,原告主張被告涉犯刑事案件而提起本件損害賠償之訴,於民國113年4月1日繫屬於本院,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上本院之收狀章為憑,然原告未陳明被告有何刑事案件於本院繫屬中,且根據本院當事人姓名查詢索引卡資料、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被告涉犯之詐欺取財罪係於113年4月9日始繫屬於本院,是原告於未有刑事訴訟案件繫屬前即具狀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依上開說明,原告之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
三、又本件原告之訴雖經本院以程序不合法判決駁回之,然如前揭刑事案件繫屬於法院後,原告仍可依法向繫屬之法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附此敘明。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4月18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林述亨【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葉凡萱中華民國113年4月22日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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