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監宣字第8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監宣字第8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監宣字第826號聲請人 趙殷蘭 相對人 趙吉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費用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宣告,惟未據繳納聲請費用,經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20日通知命聲請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補繳,該通知書業於同年8月22日送達於聲請人,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為憑,然聲請人逾期迄未補繳,有本院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稽;復經本院傳喚聲請人於同年11月7日到庭,該通知書於同年10月7日送達聲請人,然聲請人並未到庭,此亦有本院送達證書、報到單在卷足憑;復經本院於同年11月12日通知聲請人補繳,且告知若不補繳將駁回其本件聲請,該通知書於同年11月14日送達聲請人,然聲請人仍未予補繳,有本院送達證書、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稽。是依上開規定,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7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斐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7日
書記官巫惠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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