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16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16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21633號債權人元誠第二基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0段00號21樓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號21樓
送達代收人 陳月萍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號21樓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蘇信如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求利息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依據為何?中華民國102年6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2年6月28日
書記官吳淑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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