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6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615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何森詠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撤緩毒偵字第86號),嗣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檢察官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前經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於民國101年8月22日下午2時20分,於本院刑事第十二法庭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8月8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陳川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8月8日
書記官林昭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