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5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5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521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欣蘭輔佐人朱敏慧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101年8月17日下午4時在本院刑事第二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8月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李政庭
法官洪韻婷法官陳航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8月8日
書記官林慧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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