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5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5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558號上訴人即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原告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訴訟代理人 張明賢 被上訴人即洪葦庭被告
鄭明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7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1,091,577元,應繳裁判費為新台幣17,8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8月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郭宜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就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8月8日
書記官何秀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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