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訴字第263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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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訴字第26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訴字第2637號上訴人即被告 何清慶 選任辯護人 許坤立 律師
郭香吟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商業會計法等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55號,中華民國97年2月2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0年8月10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十一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7月13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許宗和
法官趙功恆法官潘進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任正人中華民國100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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