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司票字第8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885號聲請人 蔡月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丁美淑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本票之利息請求期間為「自107年10月21日至108年12月20日止」仰或是「自107年10月21日至清償日止」?
二、請釋明系爭本票有無為現實提示?及現實提示之年、月、日為何?(付款之提示,係票據之執票人向付款人現實提出票據,請求付款之謂)。
三、相對人丁美淑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1年8月22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任士慧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