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審訴字第145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審訴字第145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護照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審訴字第1451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成瑞源上列被告因違反護照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8991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成瑞源共同行使偽造護照,足以生損害於公眾,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之「偽造之中華民國護照」壹本沒收。
事實
一、緣於民國85年10月4日,成瑞源持其於85年6月13日所申辦,有效期間自85年6月14日起至91年6月14日止之中華民國護照出境,前往大陸地區廣東省廣州市。迨成瑞源欲返回臺灣地區,竟與姓名、年籍均不詳,綽號「 阿鍾 」之大陸地區成年男子(下稱「阿鍾」)共同基於行使偽造護照之犯意聯絡,約定由成瑞源支付新臺幣10萬元之代價予「阿鍾」,以取得偽造之中華民國護照,謀議既定,成瑞源先於100年初某日,在大陸地區廣東省深圳市某處,交付其2張彩色照片予「阿鍾」後,推由「阿鍾」於不詳時間、地點,以掃描機將成瑞源所交付之上開其本人照片,掃描存成電腦圖檔之電磁記錄後,連同如附表所示「偽造之內容」欄所示之個人資料,一併列印至空白之中華民國護照基本資料頁中,如附表所示之欄位上,而偽造完成如附表所示內容之中華民國護照
M本(下稱「偽造之中華民國護照」),足以生損害於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對於我國護照管理之正確性。成瑞源於交付照片後2星期,在大陸地區某不詳地點,向「阿鍾」取得「偽造之中華民國護照」1本,並交付人民幣現金3、4千元予「阿鍾」後,隨即於100年3月2日某時,搭乘海南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編號HU-7981號班機,自大陸地區廣東省廣州市返回臺灣地區,俟於100年3月2日晚間7時許,抵達桃園國際機場入境時,出示「偽造之中華民國護照」供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派駐在桃園國際機場之證照查驗人員查驗以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對於入出境管理之正確性。嗣因證照查驗人員察覺有異,進而查悉上情,並扣得該「偽造之中華民國護照」1本。
二、案經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國境事務大隊報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本案被告成瑞源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前揭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意見後,本院合議庭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前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成瑞源分別於警詢、檢察官訊問及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且有「偽造之中華民國護照」影本、普通護照申請書、旅客入出境記錄查詢及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國境事務大隊鑑識調查隊100年3月2日檔號100017號鑑驗書等在卷可稽,另有「偽造之中華民國護照」1本扣案可資佐證,足徵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護照條例第24條第2項、第1項之行使偽造護照罪。被告成瑞源與「阿鍾」2人就上開犯行,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被告偽造護照之低度行為,為行使偽造護照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爰審酌被告於護照逾期時,不思以法定方式,再度申辦護照以返回臺灣地區,竟恣意偽造之,行為實不足取,兼衡其素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末查扣案之「偽造之中華民國護照」1本,係被告所有,且為供其本次犯罪所用之物,業經被告供明在卷,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宣告沒收。至被告交付予「阿鍾」用以偽造護照所用之照片2張,因未扣案,且無證據證明尚屬存在,為免執行困難,爰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護照條例第24條第2項、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38條第1項第2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安蕣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0年8月25日
刑事庭法官顏世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張筆隆中華民國100年8月25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護照條例第24條偽造、變造護照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行使前項文書者,亦同。
將護照交付他人或謊報遺失以供他人冒名使用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欄位│偽造之內容│├────────────┼─────────────────┤│TYPE/型式│P│├────────────┼─────────────────┤│Code/代碼│TWN│├────────────┼─────────────────┤│PassportNo/護照號碼│M00000000│├────────────┼─────────────────┤│Name(Last,First)/姓名│CHENG,JUI-YUAN│├────────────┼─────────────────┤│Nationality/國籍│REPUBLICOFCHINA│├────────────┼─────────────────┤│Dateofbirth/出生日期│02OCT1952│├────────────┼─────────────────┤│I.D.NO/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Sex/性別│M│├────────────┼─────────────────┤│Placeofbirth/出生地│TAIWAN│├────────────┼─────────────────┤│Dateofissue/發照日期│12FEB2003│├────────────┼─────────────────┤│Dateofexpiry/效期截止│12FEB2013││日期││├────────────┼─────────────────┤│Authority/發照機關│MINISTRYOFFOREIGNAFFAIRS│├────────────┼─────────────────┤│照片欄位│成瑞源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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