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簡上字第3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簡上字第366號上訴人 陳重發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太子宮等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被上訴人太子宮之當事人能力及相關證明文件,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起訴。
理由
一、按能力、法定代理權或為訴訟所必要之允許有欠缺而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上訴有當事人能力或代理權欠缺之情形,亦同。參諸民事訴訟法第49條、第442條第
2項、第444條第1項規定即明,依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規定並為簡易程序之上訴程序所準用。
二、上訴人於起訴狀及上訴狀所列之被告及被上訴人太子宮,是自然人或法人或非法人團體?是否具備當事人能力?如為非法人團體,是否具有一定之名稱、組織、事務所及獨立之財產,並設有代理人或管理人?均屬未明,上訴人以之為被告及被上訴人,於法即有不合。爰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逾期駁回其起訴。
二、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0月28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連士綱
法官張筱琪法官葉靜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8日
書記官何嘉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