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中簡附民字第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中簡附民字第59號原告 王漢琅 被告 陳子寯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05年度中簡字第1727號),經原告對上列被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吳幸芬
法官許芳瑜法官林慧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珮華中華民國105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