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建字第2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建字第202號上訴人即原告興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蔚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二區養護工程處因101年度建字第202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191,97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59,8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6日
民事民七庭法官莊嘉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6日
書記官廖于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