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1125號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敏玄 債務人 吳廣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0月26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支付命令二、中關於「共積欠電信費8,062元」之記載,應更正為「共積欠電信費8,026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1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薇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2日
書記官李俊毅

更多裁判書